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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退税领域的6大税务风险爆发点

发布人: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9-06-09 18:04:54 点击:183

一、2018年打击骗取出口退税专项活动力度空前
2018年4月11日,G 家税务总局、GA 部、海关总署和中G 人民银行在京就打击骗取出口退税和虚开增值税专用F票专项行动进行联合部署,安排2018年打击骗税和虚开专项任务。8月22日,以上四部门共同部署打击虚开增值税F票、骗取出口退税违法犯罪两年专项行动,会议要求要严厉打击没有实际经营业务只为虚开F票的“假企业”,严厉打击没有实际出口只为骗取退税的“假出口”。

各地迅速落实四部委要求,部署打击虚开骗税专项行动。2019年1月9日,G 税总局办公厅公布全G 税务稽查工作取得的进展,2018年全G 共查处涉嫌虚开增值税F票企业108970户,定性对外、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F票及其他可抵扣凭证582.5万份,涉案税额1108.93亿元。查处涉嫌骗取出口退税企业3545户,挽回税款损失147.87亿元。
2019年1月17日,全G 税务工作会议在京召开,会议强调2019年要继续联合有关部门,聚焦“假企业”“假出口”深入开展打虚打骗两年专项行动,严厉打击涉税违法行为。
二、税务、GA 部门集中打击骗税案件的主要特点
(一)税警多部门协作,信息共享
税务机关与GA 、海关、人民银行、检察院、法院等部门的联系协作,在案件查办、资金查询、信息互通、工作互助等提供更多的支持,形成打击涉税违法犯罪的合力。各地税务机关在打骗打虚专项行动中,充分发挥GA 机关派驻税务机关联络机制作用,建立涉税案件税警情报交换平台,实现税警情报交换常态化、制度化、规范化。税务部门与ZF 其他部门的信息共享,改变了过去征管信息壁垒的困境。
针对出口退税领域,海关总署、G 税总局以及G 家外汇管理局曾在2017年时就签订了《关于实施信息共享开展联合监管的合作机制框架协议》,三方一致同意跨部门的信息互换、监管互认、执法互助,不断完善事中事后监管,提高管理效率,降低管理成本,更好地防范和打击走私、骗取出口退税、逃骗汇等违法违规行为。海关、税务、外汇三部门彼此间信息共享,实施联合监管措施,实现大通关建设。各部门间信息共享,对出口企业合法合规申报出口退税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同时以上举措有效的打击了恶意骗税的税收违法犯罪行为,使得欲利用信息共享不充分的征管弊端实现骗税目的的行为无处遁形。
(二)税收大数据,精准选案
税务大数据与“互联网+税务”的融合应用与金税三期工程共同形成现行税收征管的基石。近年税务总局每年会下发一批高风险企业下发各地重点检查,各地也会结合实际情况科学选案确定重点检查名单。在选案过程中,税务机关充分利用大数据平台,科学构建骗税高风险企业数据分析模型,从海量数据中精准发现案源线索,实施有效打击。
运用海关“智慧缉私”和GA 数据化实战“云端打击”优势,对跨地区重大骗税案件线索开展集中研判共同部署,联合打击;人民银行依法开展反洗钱监测、调查和协查工作,对涉案账户和资金交易等进行查询取证、分析研判。四部委利用大数据平台对海量数据进行深度分析,精准筛选高风险案源,通过案头分析和实地检查,找准案件突破口,全链条调查取证。
(三)跨区域稽查,联动打击
2018年,G 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合并了G 税地税稽查局,各地在撤销县J 税务稽查局基础上,设立729个跨区稽查局,建立以跨区域稽查机构为主的稽查体系。实施跨区域稽查机构设置,打破现有的行政区划,稽查机构向上提升破除现有的利益藩篱,保证执法的独立公正,同时各地税务机关落实“双随机、一公开”的监管要求,对除综合整治非法F票、骗税、虚开以及高风险案源以外的案源,实施“双随机”抽查全覆盖。2018年,部分省份税务稽查部门结合G 家税务总局下发案源,实现多税种联查、跨区域整治,并联合GA 、海关、银行等部门对市内涉嫌虚开、骗税企业进行联动检查,重点选取部分行业展开专项整治,立体化防范打击。
(四)税收违法“黑名单”,联合惩戒
2018年11月,税务总局颁布了《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公布办法》,对税收违法‘黑名单’制度进行修订,重点将走逃(失联)企业纳入‘黑名单’公布和联合惩戒范围。“一处失信、处处受限”,这是进入税收违法“黑名单”的税收失信者境况的真实反映。各地税务机关严格执行税收违法“黑名单”制度,一旦发生骗税行为,出口企业难逃黑名单联合惩戒。
三、2019出口退税领域潜在的六大税务风险爆发点
从税务总局公布的典型骗税案件以及我们服务的出口企业及代理的案件,我们认为2019年出口退税领域潜在的税务风险爆发点突显在以下六个方面:
(一)增值税专用F票被认定为虚开、失控或异常凭证
通常,虚开增值税专用F票是骗取出口退税的上游违法行为,骗税分子实施出口骗税往往需要先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F票,虚开增值税专用F票是骗取出口退税的常用手段,所以查处虚开是实现骗税行为全链条打击的必要环节,打骗打虚不是割裂的。2015年10月至2018年4月,G 税总局官网公布了38起出口退税骗税案件,其中接近九成的案件都存在虚开增值税专用F票骗税的的情形。除了此类恶意虚开骗税被查处的案件以外,外贸企业被税务机关指摘用虚开的增值税专用F票申报出口退税是更为常见的法律风险点。税务机关根据《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和《G 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G 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第12号)的规定,作出出口货物不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视同内销征税的决定。恶意虚开骗税,还会面临适用罚款、停止出口退税权。发生2次增值税违法行为,此后出口的货物劳务服务,还将面临适用免税政策的法律后果。
除了谨防虚开增值税专用F票此类税务风险点以外,上游供应商被列为非正常或走逃失联,外贸企业取得的增值税专用F票被列为失控F票或异常凭证而不能申报退税也是尤为常见的风险点,在目前我G 进销“连坐”、以票控税的税收征管体制下,外贸企业常常受到牵连。
(二)“假自营、真代理”风险高
在出口退税领域,有自营出口、委托代理出口、外综服代办退税三种模式,为了预防骗取出口退税违法犯罪行为的高发,要求企业要严格按照正常的贸易程序开展出口业务,禁止以“假自营、真代理” 方式出口申报退税。从形式上看出口企业以“自营”名义出口、签订的购销合同、开具的增值税专用F票、报关、收汇等证明交易和出口的资料均显示是出口企业,税务机关在税收征管中本着“谁出口、谁收汇、谁退税、谁负责”的原则,一旦出现如追缴出口退税款、暂不办理、视同内销征税等不利后果,通常都由名义上的出口方来承担。即使有真实的货物和出口,不存在骗税的行为,一旦被税局查处出是“假自营、真代理”出口,对于外贸企业来说,难以通过行政救济途径进行权利的救济,只能通过民事救济途径向委托方公司进行追偿。“假自营、真代理”出口模式申报退税本身违规以外,往往还伴随着虚开、备案单证虚假、不齐等其他的风险。对于从事“假自营、真代理”模式出口的企业来说,风险j 高。
(三)“产能不足”导致虚开嫌疑
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或者外贸企业自营名义出口从上游供应商采购的货物,常会遇到税局函调认定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的或供货企业销售的自产货物,其生产设备、工具不能生产该种货物,也就意味着出口的货物不能退税,并且按照财税[2012]39号文的规定,要视同内销征税。此类税务风险,对于出口企业来说,尤其是外贸企业,对供应商的选择、生产能力的核查以及交易过程动态的追踪就尤为的关键。
(四)出口企业未履行合规性审查义务
外综服作为我G 贸易新形态,G 家给予政策支持。《G 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G 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5号)的出台,明确了外综服“代理”服务的业务实质,明确了出口退税责任主体,但同时对外综服企业风控管理和对委托代办退税的生产企业生产经营情况、生产能力及出口业务的真实性的核查,提出了更为明确和更高的要求。对于外综服企业来说,未按规定建立健全的风险防控机制、未按规定履行代办退税审查义务、未正确履行代办退税资格备案成为更主要的风险。
(五)备案单证虚假、不齐
2005年,出口退税征管首次出现“备案单证”的管理规定,备案单证制度的立法目的旨在防范骗取出口退税。2005年至2012年期间,备案单证的管理处于摸索阶段,2012年G 税总局整合了众多出口退税文件,出台了财税【2012】39号文等规范出口退税的基础性管理规定,将备案单证的管理重新作出明确。G 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公告要求,出口企业应在申报出口退(免)税后15日内,将购货合同、出口货物装货单、出口货物运输单据按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顺序,填写《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目录》,注明备案单证存放地点,以备主管税务机关核查。实务中,不少出口企业往往不重视单证的备案和出口文件的存档管理,对出口退税单证备案规定认识不到位,出现备案单证虚假或不齐的情况。近几年,部分税局已开始将备案单证的核查作为出口退税评估和税务稽查的领域,从备案单证核查企业交易和出口是否真实、备案是否合规、合规、准确。我们所服务的客户中因单证不齐、单证虚假面临被税局追缴税款、滞纳金、罚款的企业很多,出口企业应高度重视备案单证管理。
(六)“假出口”触犯刑事责任
2019年是打骗打虚两年专项行动收官之年,聚焦“假出口”,打击骗税高压不减。近年来骗税违法行为呈现出团伙化、擅长化的态势,涉案企业除外贸企业外,部分生产型企业也成为骗税主体,部分报关行、货代公司等中介机构成为骗税的关键环节,骗税方式由传统的“假票、假单、假货、无资金流”向“真票、真单、有货、虚构资金流”转变。伪造或者签订虚假的买卖合同、以非法手段取得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以及虚开、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F票等,是常用手段。对于出口企业来说,切勿因经济利益或创汇需要,主动参与骗税,谨防被骗税分子利用,身陷囹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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