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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贸企业出口退税业务的进项税如何处理

发布人: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9-07-20 14:18:23 点击:171

对于外贸企业来说,用于出口退税的进项F票不能“一票两用”,即不能即用于抵扣又用于退税。

政策如下:

1、原财税字(1995)92号(已废止)第八条规定: 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必须单独设帐核算购进金额和进项税额,如购进的货物当时不能确定是用于出口或内销的,一律记入出口库存帐,内销时必须从出口库存帐转入内销库存帐。征税机关可凭该批货物的专用F票或退税机关出具的证明办理抵扣。

2、财税(2012)39号:外贸企业应单独设账核算出口货物的购进金额和进项税额,若购进货物时不能确定是用于出口的,先记入出口库存账,用于其他用途时应从出口库存账转出。

 外贸企业的进项F票,无外乎如下几种处理:

1、采购时就分清出口和内销了,则开进F票时分别开具,用于内销的认证后直接抵扣,用于出口的认证后不抵扣;

2、采购时不能分清或者虽然分清,但开进F票时未分开开具,即内外销的进货开在一张F票,则认证后暂时计入出口库存并不得抵扣,待出口后,再把内销部分开具《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来进行抵扣

3、用于出口,取得F票时认证未抵扣,待出口后发现种种原因不但不能退税而且要视同内销,则开具《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进行抵扣

4、取得费用F票,如内陆运费、港杂费、报关费、海运费等专用F票。如果出口业务是可退税或免税不退税的,其进项不能抵扣,F票认证后不需要抵扣;如果出口业务是视同内销征税的,其进项可以抵扣,F票认证后直接抵扣即可。(注意:生产企业出口业务在退税或视同内销时,其所有进项都可以抵扣,免税时不能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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