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退税是指G 家运用税收杠杆奖励出口的一种措施。一般分为两种: 一是退还进口税,即出口产品企业用进口原料或半成品,加工制成产品出口时,退还其已纳的进口税;一是退还已纳的G 内税款,即企业在商品报关出口时,退还其生产该商品已纳的G 内税金。出口退税,有利于增强本G 商品在G 际市场上的竞争力,为世界各G 所采用。
经李克强总理签批,G 务院日前印发《关于完善出口退税负担机制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明确:从2015年起,出口退税(包括出口货物退增值税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出口退税)全部由中央财政负担,地方2014年原负担的出口退税基数,定额上解中央。同时,中央对地方消费税不再实行增量返还,改为以2014年消费税返还数为基数,实行定额返还。《通知》要求,财政部具体负责核定地方出口退税上解基数和中央对地方消费税返还基数等工作。
这次改革和完善出口退税负担机制,不改变ZF 对企业的出口退税政策,在确保出口退税资金及时足额到位的基础上,进一步规范了ZF 间收入划分,对解决地区间负担不匹配问题,维护全G 统一市场,促进外贸出口与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