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营进出口权的私营生产企业应承担义务
一、可以直接从事自营进出口业务。
二、在批准的进出口业务范围内,可以经营该企业或院所自产产品的出口业务,经营该企业或院所生产、科研所需的机械设备、零配件、原辅材料的进口业务。
三、可以申请加入进出口商会、参加G 家和地方外经贸主管部门组织的有关对外经济贸易活动,并得到G 家对外贸易方针和政策的指导。
四、在从事自营进出口贸易活动中,可以享受与公有制自营进出口生产企业或科研院所相同的待遇。
五、遵守G 家有关对外贸易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六、接受外经贸主管部门和进出口商会的监督、管理和协调。
七、积j 出口创汇。
第八条各J 外经贸主管部门对取得自营进出口权的私营生产企业或科研院所开展进出口业务,要积j 支持,加强指导,做好服务和规范化管理工作。
第九条取得自营进出口权的私营生产企业或科研院所如违反G 家有关政策规定,将视具体情况给予通报批评、警告或撤销自营进出口权的处罚。
第十条本规定由外经贸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