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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退税的计税依据

发布人: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9-08-19 10:36:14 点击:69

出口退税的计税依据

“先征后退”办法按照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乘以外汇人民币牌价计算应退税额。

“离岸价”(英文编写为FOB价)是装运港船上交货价,但这个交货价属于象征货价,即卖方将必要的装运单据交给买方按合同规定收取货款,买卖双方风险划分都是以货物装上船为界限。因此,FOB价是由买方负责租船订舱,办理保险支付运保费。

更常用的FOB、CFR和CIF价的换算方法如下:

FOB价=CFR价-运费=CIF价×(1-投保加成×保险费率)-运费

因此,如果企业以到岸价格作为对外出口成交的,在货物离境后,应扣除发生的由企业负担的G 外运费、保险费佣金和财务费用;以CFR价成交的,应扣除运费。

计算公式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征税率-当期全部进项税额

当期应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退税税率

以上计算公式的有关说明

① 当期进项税额包括当期全部G 内购料、水电费、允许抵扣的运输费、当期海关代征增值税等税法规定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

② 外汇人民币牌价应按财务制度规定的两种办法确定,即G 家公布的当日牌价或月初、月末牌价的平均价。计算方法一旦确定,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更改。

③ 企业实际销售收入与出口货物报送但、外汇核销单上记载的金额不一致时,税务机关按金额大的征税,按出口货物报关单上记载的金额退税。

④ 应纳税额小于零的,结转下期抵减应交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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