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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企业2019年度出口退税延期申报的通知

发布人: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9-10-21 17:30:45 点击:58

根据《G 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免)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G 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6号)第七条规定情形且未在出口退(免)税申报期限截止之日前,向主管退税部门提出口退(免)税申请的,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可在2019年4月18日前向主管退税部门(外贸企业到第二税务分局,生产企业到各主管税务局)提出延期申请,并提供相应的举证材料。现将2018年度出口退(免)税延期申报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受理范围

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货物劳务、发生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由于以下原因未收齐单证,无法在规定期限内申报的,应在出口退(免)税申报期限截止之日前,向负责管理出口退(免)税的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出口退(免)税延期申报申请表》及相关举证资料,提出延期申报申请。主管税务机关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20 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准,并将结果告知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

(一)自然灾害、社会突发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

(二)出口退(免)税申报凭证被盗、抢,或者因邮寄丢失、误递;

(三)有关司法、行政机关在办理业务或者检查中,扣押出口退(免)税申报凭证;

(四)买卖双方因经济纠纷,未能按时取得出口退(免)税申报凭证;

(五)由于企业办税人员伤亡、突发危重疾病或者擅自离职,未能办理交接手续,导致不能按期提供出口退(免)税申报凭证;

(六)由于企业向海关提出修改出口货物报关单申请,在出口退(免)税申报期限截止之日前海关未完成修改,导致不能按期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

(七)有关ZF 部门在出口退(免)税申报期限截止之日前未出具出口退(免)税申报所需凭证资料;

(八)G 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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