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不少企业咨询这样的问题:我们单位出口的货物退税率是0,应该怎么理解?我们以前有退税,后来退税率变0了,我们如何操作呢?有些小伙伴去咨询一些机构,得到的答复是按“视同内销”处理,那么真的是这样吗?下面我们一起来理一理!
目前,我G 现行的出口货物的出口退(免)税政策主要有以下4种应税方法:
(一)“免、退”税
免:销项税
退:进项税
常见适用范围:一般适用于绝大多数外贸型企业,例如外贸企业一般贸易和进料加工的贸易方式。
(二)“免、抵、退”税
免:销项税
抵:进项税(用进项税额抵扣内销销项税)
退:未抵顶完的部分
常见适用范围:一般适用于绝大多数生产型企业,例如生产企业一般贸易和进料加工的贸易方式。
(三)“免” 税
免:销项税
常见适用范围:来料加工、深加工结转(间接出口)、未记销售收入的货样广告品等。
特别提醒:生产企业正常免抵退业务超期,或外贸企业正常免退业务超期,次月(5月)可享受免税。
(四)“视同内销”(补税)
征:销项税
常见适用范围:财政部和G 家税务总局明确规定取消出口退(免)税的货物。
特别提醒:生产企业正常免抵退业务超期或外贸企业正常免退业务超期、且错过免税时间,按视同内销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