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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退税率调整后,对出口企业有什么影响?

发布人: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9-10-29 20:23:25 点击:170

《财政部 G 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中有一块内容是调整出口退税率,具体内容主要为以下三个部分:

出口退税率调整的内容

根据今年的深化增值税改革方案,自4月1日起,增值税税率16%的下调为13%、10%的下调为9%。

配合增值税税率调整,自今年4月1日起,原征税率和退税率均为16%的出口货物服务,退税率调整为13%;原征税率和退税率均为10%的出口货物服务,退税率调整为9%。

过渡政策

在此次出口退税率下调中,为保障企业的合法权益,针对退税率调整前,出口企业已经按原16%(10%)税率购进的货物服务,设置3个月的过渡政策。过渡政策区分不同的退税方式而不同:

2019年6月30日前(含4月1日前)出口适用增值税免退税办法的货物服务(原征退税率均为16%或10%的),购进时已按调整前的16%(10%)税率征收增值税的,继续按照16%(10%)的退税率退税;购进时按调整后的13%(9%)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13%(9%)的退税率。

自2019年7月1日起,出口上述货物服务,购进时已按16%、13%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13%的退税率;购进时已按10%、9%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9%的退税率。

2019年6月30日前(含4月1日前)出口适用增值税免抵退税办法的货物服务(原征退税率均为16%或10%的),继续执行16%(10%)的退税率。

自2019年7月1日起,出口上述货物服务,执行调整后的13%(9%)的退税率。

退税率执行时间和出口时间

出口退税率的执行时间及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的时间,按照下列原则确认:

一是报关出口(不含保税区出口)的,以海关出口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二是保税区及经保税区出口的,以离境时海关出具的出境货物备案清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三是非报关出口的,以出口F票或普通F票的开具时间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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