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能够从事代理记账工作吗?
答案是:当然不能!
目前在一些地区,一些未设置会计机构或配备会计人员的企业常常委托个人进行代理记账,殊不知这已经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
为什么个人代理记账属于违法
根据《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0号)相关规定:
除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应当经县J 以上地方人民ZF 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审批机关)批准,领取由财政部统一规定样式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具体审批机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ZF 财政部门确定。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所可以依法从事代理记账业务。未经批准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由县J 以上人民ZF 财政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G 会计法》规定:
第三十六条 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
违规代理记账的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G 会计法》还规定了: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J 以上人民ZF 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G 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 (二)私设会计账簿的; (三)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 (四)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者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的; (五)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六)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 (七)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账本位币的; (八)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 (九)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十)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本法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