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标准经营者出具增值F票管理方法,现将红字F票出具相关难题公示以下: 一、所得税一般纳税人出具所得税增值税专票(下称“增值税专票”)后,产生购货退还、开税票不正确、应税中断等情况但不符F票作废标准,或是因购货一部分退还及产生销售折让,必须出具红色字体增值税专票的,按下列方式解决: (一)购方获得增值税专票已用以申请抵税的,选购即可在增值F票管理方法新系统软件(下称“新系统软件”)中开具并发送《出具红色字体所得税增值税专票信息表》(下称《信息表》,详见附件),在开具《信息表》时不填好相对性应的灰字增值税专票信息内容,应暂依《信息表》列出所得税税额从本期进项税转站出,待获得销货方出具的红色字体增值税专票后,与《信息表》一并做为记帐凭证。 购方获得增值税专票未用以申请抵税、但F票联或抵扣联没法退还的,购方开具《信息表》时要填好相对性应的灰字增值税专票信息内容。 销货方出具增值税专票并未交货购方,及其购方未用以申请抵税并将F票联及抵扣联退还的,市场销售即可在新系统软件中开具并发送《信息表》。销货方开具《信息表》时要填好相对性应的灰字增值税专票信息内容。 (二)负责人税务局根据互联网接受经营者发送的《信息表》,系统校检根据后,转化成含有“红字F票信息表序号”的《信息表》,并将信息内容同歩至经营者端系统中。 (三)销货方凭税务局系统软件校检根据的《信息表》出具红色字体增值税专票,在新系统软件中以销项负值出具。红色字体增值税专票应与《信息表》一一对应。 (四)经营者也可持《信息表》电子信息技术或纸版材料到税务局对《信息表》內容开展系统软件校检。 二、税务局为一般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票,必须出具红色字体增值税专票的,依照一般纳税人出具红色字体增值税专票的方式解决。 三、经营者必须出具红色字体所得税普票的,能够 在所相匹配的灰字税票额度范围之内出具两份红字F票。红色字体机动车辆市场销售统一F票需与原灰字机动车辆市场销售统一F票一一对应。 四、依照《G 税总局有关经营者评定或备案为一般纳税人前抵扣进项税额难题的公示》(G 税总局公示2015年第59号)的要求,必须出具红色字体增值税专票的,依照本公示要求实行。 五、本公示自2016年8月1日起实施,《G 税总局有关实行增值F票系统更新版相关难题的公示》(G 税总局公示2014年第73号)第四条、附注1、附注2和《G 税总局有关全面实施增值F票系统更新版相关难题的公示》(G 税总局公示2015年第19号)第五条、附注1、附注2另外废除。先前没有处理的事宜,依照本公示要求实行。 专此公示。
G 税总局 2016年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