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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部分地区开展住宿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

发布人:管理员 发布时间:2020-01-16 20:59:06 点击:59
G 税总局公示2016年第44号

为确保全方位拉开房地产营改增试点圆满执行,便捷经营者税票应用,G 家税务总决策,在局部地区进行酒店住宿业所得税一般纳税人自主出具所得税增值税专票(下称增值税专票)试点。现将相关事宜公示以下:   一、示范点范畴   示范点范畴仅限于全G 性91个大城市(名册见附注)月销售总额超出3万余元(或季销售总额超出9万余元)的酒店住宿业所得税一般纳税人(下列称示范点经营者)。   二、示范点內容   (一)示范点经营者出示旅游服务、市场销售货品或产生别的应纳税额个人行为,必须出具增值税专票的,能够 根据增值F票管理方法新系统软件自主出具,负责人G 税局行政机关已不为其代开。   示范点经营者市场销售其获得的房产,必须出具增值税专票的,仍须向地税局行政机关申请办理代开。   (二)负责人税务局为示范点经营者核准的单份增值税专票更大开税票额度不超出一万元。   (三)示范点经营者所出具的增值税专票应交纳的税金,应在要求的税务申报期限内,向负责人税务局纳税申报。在填好所得税所得税申报表时,应将本期出具增值税专票的销售总额,依照3%和5%的增值税率,各自填好在《所得税所得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可用)第2栏和第5栏“税务局代开的所得税增值税专票未税销售总额”的“当期数”相对栏次中。   三、相关规定   负责人税务局要提升对示范点经营者的学习P训 指导,确保经营者恰当出具增值税专票,另外要加强风险管控,提升数据统计分析核对,认真梳理试点经验。   示范点经营者应严格执行增值税专票管理方法相关要求领料、存放、出具增值税专票。   本公示自2016年8月1日起实施。   专此公示。

  附注:试点区名册

G 税总局

2016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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