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问:无居所本人(没有管理层工作人员)获得劳务报酬所得,怎样区划地区个人所得和海外个人所得?
答:个人所得条例全文第三条第(一)项要求,因就职、受聘、履行合同等在地区出示劳务公司获得的个人所得归属于来自地区的个人所得。
无居所本人流通性强,将会在地区、海外另外出任职位,各自获得收益,为确立地区、海外劳务报酬所得区划难题,《G 家财政部 G 家税务总有关非住户本人和无居所住户本人相关个税现行政策的公示》(G 家财政部 G 家税务总公示2020年第35号,下称《公示》)要求,本人获得属于地区工作中期内的劳务报酬所得为来自地区的劳务报酬所得。地区工作中期内依照本人在地区工作中天数计算,海外工作中日数依照本期阳历日数减掉本期地区工作中天数计算。无居所本人在地区、海外企业另外出任职位或是仅在海外企业就职,且本期另外在地区、海外工作中的,依照工资薪金所得隶属地区、海外工作中日数占本期阳历日数的占比,测算明确来自地区、海外劳务报酬所得的收入额。
另需表明,地区工作中日数与在地区具体定居的日数并非同一个定义。《公示》要求,地区工作中日数包含其在地区的具体工作日内及其地区工作中期内在地区、海外享有的公休假、本人假期、接纳学习P训 的日数。无居所本人未能海外企业就职的,不管其是不是在海外滞留,也不测算海外工作中日数。
2.问:管理层工作人员获得酬劳,怎样区划地区个人所得和海外个人所得?
答:依照个人所得条例全文要求,因就职、受聘、履行合同等在地区出示劳务公司获得的个人所得归属于地区个人所得,但对出任执行董事、公司监事、高层住宅管理方法职位的无居所本人(下列称管理层工作人员),其地区个人所得判断的标准与一般无居所聘员不一样。管理层工作人员参加企业管理决策和监管,工作中地址流通性很大,不适合简易依照工作中地址区划地区和海外个人所得。对于,《公示》要求,管理层工作人员获得由地区居民企业付款或承担的酬劳,无论其是不是在地区执行职位,均归属于来自地区的个人所得,应在地区交税。对管理层工作人员获得并不是由地区居民企业付款或是承担的酬劳,仍需依照就职、受聘、履行合同地址区划地区、海外个人所得。
3.问:无居所本人获得几个月奖励金、员工持股计划个人所得,怎样区划地区个人所得和海外个人所得?
答:几个月奖励金就是指无居所本人一次获得属于几个月的奖励金(包含全年度奖励金)、年尾涨薪、分紅等劳务报酬所得,不包含一月固定不动派发的奖励金及一次性派发的几个月薪水。
员工持股计划包含个股期权、股份股指期货、员工持股计划、个股升值权、股份奖赏及其别的因申购个股等商业票据而从顾主获得的打折或补助。
几个月奖励金和员工持股计划归属于劳务报酬所得,无居所本人获得几个月奖励金、员工持股计划,均应依照劳务报酬所得来源地判断标准区划地区和海外个人所得。《公示》对于几个月奖励金和员工持股计划的独特情况,在劳务报酬所得来源地判断标准基本上,进一步细化要求:
一是无居所本人在地区履行职责或是实行职位时,接到的几个月奖励金或是员工持股计划个人所得,假如是属于海外工作中期内的个人所得,仍为来自海外的劳务报酬所得。
二是无居所本人终止在地区履行合同或实行职位出境后,接到属于其在地区工作中期内的几个月奖励金或员工持股计划个人所得,仍为来自地区的个人所得。
三是无居所本人一个月内从地区、海外企业获得分多笔几个月奖励金或是员工持股计划个人所得,且几个月奖励金或是员工持股计划各自属于不一样期内的,理应按照每单几个月奖励金或是员工持股计划的所属期内,各自测算每单几个月奖励金或是员工持股计划的收入额后,随后再加总测算本月地区几个月奖励金或员工持股计划收入额。
必须表明的是,管理层工作人员获得的几个月奖励金、员工持股计划,依照管理层工作人员劳务报酬所得的标准,区划地区、海外个人所得。
举例说明:A老先生为无居所本人,2020年1月,A老先生另外获得2020年第四季度(阳历日数92天)奖励金和全年度奖励金。假定A老先生获得一季度奖励金20万余元,相匹配地区工作中日数为46天;获得全年度奖励金50万余元,相匹配地区工作中日数为73天。两笔奖励金各自由地区企业、海外企业各付款一半。(不考虑到税款协约要素)
2020本年度,A老先生在我G 地区定居日数不超出90天,为非住户本人,A老先生仅就地区付款的地区个人所得,测算在地区应记税的收益。A老先生本月获得几个月奖励金在地区应记税的收入额为:
=10万余元
4.问:无居所本人获得劳务报酬所得,怎样测算在地区应记税的收入额?
答:依据个人所得来源地标准,无居所本人获得的劳务报酬所得,可分成地区和海外劳务报酬所得;在这个基础上,依据付款地不一样,地区劳务报酬所得可进一步分成地区顾主付款或承担(下列称地区付款)和海外顾主付款(下列称境外支付)个人所得;海外劳务报酬所得也可分成地区付款和境外支付的个人所得。综上所述,无居所本人劳务报酬所得能够区划为地区付款的地区个人所得、境外支付的地区个人所得、地区付款的海外个人所得、境外支付的海外个人所得等四个一部分。
无居所本人依据其在地区定居時间的长度,明确劳务报酬所得缴税责任范畴。比如,地区定居不超出90天的无居所本人获得的劳务报酬所得,仅就地区付款的地区个人所得测算应纳税所得额;定居超出90天未满183天的无居所本人获得的工薪阶层个人所得,应就所有地区个人所得(包含地区付款和境外支付)测算应纳税所得额。
个人所得改动前,无居所本人获得劳务报酬所得,采用“先税后工资分”方式测算应纳税所得额,即先按经营者从地区和海外获得的所有劳务报酬所得测算应纳税所得额,再依据境外上班时间及境外收益付款占比,对税额开展区划,测算明确应纳税所得额。
个人所得改动后,无居所住户本人的劳务报酬所得应划入综合性个人所得,已不独立测算税额,无法再次采用“先税后工资分”的方式,《公示》将记税方式调节为“先分后税”,即先依据境外上班时间及境外收益付款占比,对工资薪金所得收入额开展区划,测算在地区应记税的工资薪金所得收入额,再由此测算应纳税所得额。记税方式调节后,无居所本人仅从总体上在地区应记税的收入额明确税率,减少了税率和税赋,记税方式更为有效。
无居所本人地区记税的工资薪金所得收入额的测算,实际分成下列四种状况:
状况一:无居所本人在地区定居不超出90天的,其获得由地区付款的地区工作中期内工资薪金所得收入额为在地区应记税的工资薪金所得收入额。
状况二:无居所本人在地区定居時间总计超出90天未满183天的,其获得所有地区个人所得(包含地区付款和境外支付)为在地区应记税的工资薪金所得收入额。
状况三:无居所本人在地区定居总计满183天的本年度持续未满六年的,合乎条例全文第四条要求优惠政策的,境外支付的海外个人所得不记入在地区应记税的工资薪金所得收入额,免于交税;所有地区个人所得(包含地区付款和境外支付)和地区付款的海外个人所得为在地区应记税的工资薪金所得收入额。
状况四:无居所本人在地区定居总计满183天的本年度持续满六年后,不符条例全文第四条要求优惠政策的,其从地区、海外获得的所有劳务报酬所得均记入在地区应记税的工资薪金所得收入额。
针对无居所本人一个月内获得分多笔相匹配不一样所属工作中期内的劳务报酬所得的,理应按照每单劳务报酬所得的所属期内,各自测算每单工资薪金所得在地区应记税的收入额,再加总测算为本月工资薪金所得收入额。
税款协约另有要求的,能够依照税款协约的要求申请办理。
5.问:无居所本人为管理层工作人员的,获得劳务报酬所得怎样测算在地区应记税的收入额?
答:《公示》要求,管理层工作人员获得地区付款或承担的劳务报酬所得,无论其是不是在地区执行职位,均归属于来自地区的个人所得。管理层工作人员为住户本人的,其工资薪金所得在地区应记税的收入额的计算方式与别的无居所住户本人一致;管理层工作人员为非住户本人的,获得由地区居民企业付款或承担的劳务报酬所得,其在地区应记税的工资薪金所得收入额的计算方式,与别的非住户本人不一样,详细如下:
状况一:管理层工作人员一个缴税本年度在地区定居時间不超出90天的,将地区付款所有个人所得都记入地区记税的工资薪金所得收入额。
状况二:管理层工作人员一个缴税本年度在地区总计定居超出90天未满183天的,从总体上地区付款的所有个人所得及其境外支付的地区个人所得记入地区记税的工资薪金所得收入额。
税款协约另有要求的,能够依照税款协约的要求申请办理。
6.问:无居所住户本人获得综合性个人所得,怎样测算交税?
答:《公示》要求,无居所住户本人获得综合性个人所得,本年度终结后,应将本年度工资薪金所得收入额、工资薪金收入额、稿费收入额、特许权收入额归纳,测算交纳个税。必须申请办理年度汇算清缴的,依法处理年度汇算清缴。
无居所住户本人在预估综合性个人所得收入额时,能够享有重点额外扣减。在其中,无居所住户本人为外G 籍本人的,2022年1月1此前测算工资薪金所得收入额时,能够挑选享有租房补贴、儿女教育费用、語言训练费等八项津补助政策优惠,还可以挑选享有重点额外扣减现行政策,但二者不能另外享有。
7.问:非居 民本人获得几个月奖励金或员工持股计划,怎样测算个税?
答:依照个人所得要求,非住户本人获得劳务报酬所得,按月测算交纳个税。其获得几个月奖励金或员工持股计划,假如也按月缴税,将会存有税赋畸高的难题,从公平公正的视角来看,应容许几个月奖励金和员工持股计划在一定期内内平摊测算缴税。充分考虑非住户本人在一个本年度内地区总计等待时间不超出183天,即更多约为6月,因而,《公示》要求,非住户本人获得几个月奖励金或员工持股计划,容许在6月内平摊测算税额。既减少了税赋,也简单易行。
非住户本人获得几个月奖励金的,应依照《公示》要求测算地区记税的工资薪金所得收入额,不与本月别的工资薪金所得收益合拼,按6月平摊,不扣减花费,可用月度总结税率表测算应纳税所得额。平摊记税方式,每一非住户本人每一缴税本年度只有应用一次。
非住户本人获得员工持股计划的,应依照《公示》要求测算地区记税的工资薪金所得收入额,不与本月别的工资薪金所得收益合拼,按6月平摊,不扣减花费,可用月度总结税率表测算应纳税所得额。非住户本人在一个缴税本年度内获得分多笔员工持股计划个人所得的,理应合并计算缴税。
无居所住户本人获得全年度一次性奖励金或员工持股计划个人所得的,依照《G 家财政部G 家税务总有关个人所得改动后相关政策优惠对接难题的通告》(税务总局〔2020〕164号)的相关要求实行。
举例说明:B老先生为无居所本人,2020年在地区定居日数未满90天,2020年1月,B老先生获得地区付款的员工持股计划个人所得40万余元,在其中属于地区工作中期内的个人所得为12万余元,2020年5月,获得地区付款的员工持股计划个人所得70万余元,在其中属于地区工作中期内的个人所得为18万余元,测算B老先生在地区员工持股计划个人所得的缴税状况。(不考虑到税款协约要素)
2020年1月,B老先生应纳税所得额=[(120000&pide;6)×20%-1410]×6=15540元
2020年5月,B老先生应纳税所得额={[(120000+180000]&pide;6)×30%-4410}×6-15540=48000元
8.问:无居所本人怎样享有税款协约的工资待遇?
答:《公示》要求,无居所本人依照税款协约(包含G 内与中G 香港、澳門签署的税款分配)住户条文为意思自治另一方税款住户(下称另一方税款住户)的,即便其依照民法要求为中G 税收住户,还可以依照税款协约的要求,挑选享有税款协约条文的特殊政策。关键特殊政策包含:
一是海外受聘个人所得协约工资待遇。依据税款协约中受聘个人所得条文,另一方税款住户本人在海外从业受聘主题活动获得的受聘个人所得,不需交纳个税,仅将地区个人所得记入地区记税的工资薪金所得收入额,测算交纳个税。
二是地区受聘个人所得协约工资待遇。依据税款协约中受聘个人所得条文,另一方税款住户本人在税款协约要求的期内内地区滞留日数不超出183天的,从业受聘主题活动获得受聘个人所得,只将地区付款的地区个人所得记入地区记税的工资薪金所得收入额,测算交纳个税。
三是单独本人劳务公司或是利润总额协约工资待遇。依据税款协约中单独本人劳务公司或是利润总额条文,另一方税款住户获得单独本人劳务公司个人所得或是利润总额,合乎税款协约要求标准的,不需交纳个税。
四是执行董事费条文要求。另一方税款住户为管理层工作人员,获得的执行董事费、公司监事费、工资薪金所得以及他相近酬劳,应优先选择可用税款协约执行董事费条文有关要求。假如另一方税款住户不适合执行董事费条文的,应依照税款协约中受聘个人所得(非单独本人劳务公司)、单独本人劳务公司或利润总额条文的要求解决。
五是特许权或是服务费协约工资待遇。依据税款协约中特许权条文或是服务费条文,另一方税款住户获得特许权或服务费,应按不超出税款协约要求的记税收入额和缴税占比测算缴税。《公示》要求,无居所住户本人在依据税款协约的住户条文被判断为另一方税款住户,并挑选享有协约工资待遇时,可依照税款协约要求的记税收入额和缴税占比独立测算应纳税所得额,不划入综合性个人所得测算缴税。
依照中G 民法判断为住户本人的,能够在预扣预缴税款和年度汇算清缴时按照规定享有协约工资待遇,依照中G 民法判断为非住户本人的,能够在获得个人所得时享有协约工资待遇。
9.问:本年度初次申请时,无居所本人怎样判断是住户本人还是是非非住户本人?
答:本年度初次申请时,无居所本人在地区的具体定居日数未满183天,暂且不能明确其为住户本人还是是非非住户本人。为减少经营者的税款遵循成本费,《公示》授予无居所本人预先选择税款住户真实身份的支配权。实际是,无居所本人在一个缴税本年度内初次申请时,理应依据合同规定等状况自主判断是住户本人或式住户本人,并依照相关要求开展申请。当预估状况与具体情况不符合的,无居所本人再依照《公示》要求开展调节。
10.问:无居所本人在地区就职,获得由海外企业付款的劳务报酬所得,地区顾主应执行哪些责任?
答:无居所本人在地区就职、受聘获得的劳务报酬所得,有些是由其地区顾主的海外关联企业付款的。再此状况下,虽然地区顾主并不是工资薪金所得的立即支付方,为有利于缴税遵循,依据《公示》的相关要求,无居所本人能够挑选在一个缴税本年度内自主申请交纳税金,或是授权委托地区顾主委托交纳税金。针对无居所本人未授权委托地区顾主委托交纳税金的,地区顾主承担汇报责任,理应在有关个人所得付款本月终结后15日内向型负责人税务局汇报基本信息。
无居所本人挑选授权委托地区顾主委托交纳税金的,地区顾主理应对比《个税缴纳申请管理条例(实施)》(G 税总局公示2020年第61号)第六条和第九条相关要求测算应缴税金,填好《个税缴纳申报单》,并且于有关个人所得付款本月终结后15日内向型负责人税务局申请办理税务申报。无居所本人挑选自主申请交纳税金的,理应对比《个税缴纳申请管理条例(实施)》(G 税总局公示2020年第61号)第九条相关要求测算应缴税金,填好《个税自主所得税申报表(A表)》,并且于获得有关个人所得本月终结后15日内向型其地区顾主的负责人税务局申请办理自主税务申报。
11.问:在我G 地区有居所本人的“居所”是怎样判断的?
答:民法上所指“居所”是一个特殊定义,不相当于商品实际意义上的住宅。依照个人所得条例全文第二条要求,在地区有居所的本人,就是指因户口、家中、经济发展权益关联而在地区下意识定居的本人。下意识定居是判断经营者是住户本人还是是非非住户本人的一个法律法规实际意义上的规范,并非指具体的居所或是在某一个特殊阶段内的居所。针对因学习P训 、工作中、探亲访友、度假旅游等缘故而在海外定居,在这种缘故清除后依然返回我G 地区定居的本人,则我G 为该经营者的下意识居所,即该本人归属于在我G 地区有居所。
针对海外本人仅因学习P训 、工作中、探亲访友、度假旅游等缘故而在我G 地区定居,待所述缘故清除后该海外本人依然返回海外定居的,其下意识居所没有地区,即便该海外本人在地区选购住宅,也不容易被评定为地区有居所的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