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清算组成员办理备案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要求,企业破产,依规理应结算的,清算组成员理应自创立生效日十日内将清算组成员、清算组成员责任人名册向企业登记行政机关办理备案。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要求,除企业因合拼或是公司分立散伙外,公
司因别的缘故散伙的,都理应依规结算,并将清算组成员、清算组成员责任人名册向备案行政机关办理备案。按《内资登记规范》的规定,清算组成员申请办理办理备案,理应向备案行政机关递交下列材料:
1.清算组成员责任人签定的《公司备案申请书》(企业盖章公司章)。
清算组成员创立后,全方位对接企业,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要求,向企业登记行政机关申请办理办理备案的行为主体是清算组成员。因而,申请报告理应由企业清算组成员责任人签定,而不是企业法律规定代人签定。
2.清算组成员责任人签定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企业盖章公司章)及特定意味着或授权委托人的身F证影印件。
应标出特定意味着或是相互授权委托人的申请办理事宜、管理权限、受权限期。
3.有限责任公司企业递交股东大会有关创立清算组成员的决定(由意味着三分之二之上投票权的公司股东签定);股权有限责任公司递交股东会有关创立清算组成员的决定(由股东会大会节目主持人及列席会议的执行董事签名确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企业递交公司股东签定的有关创立清算组成员的书面形式文档;G 有独资企业递交G 务院办公厅、地区市人民ZF 或是其受权的区J 市人民ZF G 有资产处置监管组织有关创立清算组成员的书面形式文档(盖章公司章)。
人民检察院判决散伙的,还应递交人民法院的判决文档。
依规被注销企业营业执照、勒令关掉或是被撤消的还应递交行政单位的有关决策,
4.企业《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团本影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