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合并是企业的重特大管理决策,务必经企业的权利组织准许,不然不可以推行。依据《公司法》第47条和第109条第6款的要求,企业合并应由企业股东会拟订合拼计划方案,随后报请股东大会或股东会准许。而股东大会或股东会准许企业合并的决定,与改动规章、调整注册资金、公司分立、散伙和变动企业方式一样,是股东大会或股东会的非常决定事宜。依据《公司法》第38条和第44条第二款的要求,有限责任公司企业合并务必经股东会议决议,而且该决定务必经意味着三分之二上投票权的公司股东根据。依据《公司法》第100条和第104条第二款的要求,股企业合并务必经公司股东大会决议,而且该决定务必经列席会议的公司股东所持投票权的三分之二之上根据。《中外合资企业法》的要求,中外合作企业合并理应经参加股东会的全体人员执行董事一致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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