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用废弃物发醇造成的資源可否享有所得税政策优惠?
问:运用废弃物发醇造成的沼液生产加工的电力工程或是供热,是不是归属于資源开发利用商品,可否享有所得税政策优惠?
答:《财政部、G 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补充的通知》(税务总局[2009] 163号)第三条第二款要求,对市场销售以下自产自销货品推行所得税即征即退的现行政策:以废弃物为然料生产制造的电力工程或是供热。废弃物使用量占发电量然料的比例不少于80%,而且生产制造排污做到GB13223-2003一 时间段规范或是GB18485-2001的相关要求。所称废弃物,就是指大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粮食作物秸秆类、树根废料、淤泥、医疗废物。《财政部、G 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政策的通知》(税务总局(2008)156号)第三条第二款“以废弃物为然料生产制造的电力工程或是供热”的要求,包含运用废弃物发醇造成的沼液生产加工的电力工程或是供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