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增值税F票办理等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契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清晰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方针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87号)规则的生活性服务业交税人,应在年度初次承认适用15%加计抵减方针时,经过电子税务局(或前往办税服务厅)提交《适用15%加计抵减方针的声明》(见附件)。
二、增值税一般交税人获得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下简称“海关缴款书”)后如需申报抵扣或出口退税,按以下方法处理:
(一)增值税一般交税人获得仅注明一个缴款单位信息的海关缴款书,应当登录本省(区、市)增值税F票挑选承认渠道(以下简称“挑选承认渠道”)查询、挑选用于申报抵扣或出口退税的海关缴款书信息。经过挑选承认渠道查询到的海关缴款书信息与实践情况不共同或未查询到对应信息的,应当上传海关缴款书信息,经体系稽核比对相符后,交税人登录挑选承认渠道查询、挑选用于申报抵扣或出口退税的海关缴款书信息。
(二)增值税一般交税人获得注明两个缴款单位信息的海关缴款书,应当上传海关缴款书信息,经体系稽核比对相符后,交税人登录挑选承认渠道查询、挑选用于申报抵扣或出口退税的海关缴款书信息。
三、稽核比对成果为不符、缺联、重号、停留的反常海关缴款书按以下方法处理:
(一)关于稽核比对成果为不符、缺联的海关缴款书,交税人应当持海关缴款书原件向主管税务机关请求数据修正或核对。归于交税人数据收集过错的,数据修正后再次进行稽核比对;不归于数据收集过错的,交税人可向主管税务机关请求数据核对,主管税务机关会同海关进行核对。经核对,海关缴款书票面信息与交税人实践进口货品事务共同的,交税人登录挑选承认渠道查询、挑选用于申报抵扣或出口退税的海关缴款书信息。
(二)关于稽核比对成果为重号的海关缴款书,交税人可向主管税务机关请求核对。经核对,海关缴款书票面信息与交税人实践进口货品事务共同的,交税人登录挑选承认渠道查询、挑选用于申报抵扣或出口退税的海关缴款书信息。
(三)关于稽核比对成果为停留的海关缴款书,可持续参加稽核比对,交税人不需请求数据核对。
四、增值税一般交税人获得的2021年7月1日及今后开具的海关缴款书,应当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经过挑选承认渠道进行挑选承认或请求稽核比对。
五、增值税小规模交税人(其他个人在外)产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求开具增值税专用F票的,能够自愿运用增值税F票办理体系自行开具。挑选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F票的小规模交税人,税务机关不再为其代开增值税专用F票。
增值税小规模交税人应当就开具增值税专用F票的销售额核算增值税应交税额,并在规则的交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交纳。在填写增值税交税申报表时,应当将当期开具增值税专用F票的销售额,依照3%和5%的征收率,别离填写在《增值税交税申报表》(小规模交税人适用)第2栏和第5栏“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F票不含税销售额”的“本期数”相应栏次中。
六、本公告一 条自2021年10月1日起实施,本公告第二条至第五条自2020年2月1日起实施。《G 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实施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办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G 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31号)第二条和第六条、《G 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展小规模交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F票试点规模等事项的公告》(G 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8号)一 条自2020年2月1日起废止。
特此公告。
G 家税务总局
2021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