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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总局调整《中G 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开具部

发布人:管理员 发布时间:2020-02-22 12:21:12 点击:59
依据《中华共和G 个人所得》以及条例全文等更新法律法规,为相互配合个税改革创新,G 税总局决策调节《中G 税收第二代身F证明》(下称《税款住户证实》,见附注1)出具一部分事宜。现就相关事宜公示以下:   一、申请者需向负责人其企业所得税的县税局(下列称负责人税务局)申请办理出具《税款住户证实》。我G 居民企业的地区、海外子公司应由其我G 总组织向总组织负责人税务局申请办理。合伙制企业理应因其我G 住户合作伙伴做为申请者,向我G 住户合作伙伴负责人税务局申请办理。   二、申请者申请办理出具《税款住户证实》需向负责人税务局递交下列材料:   (一)《中G 税收第二代身F证明》申请表格(见附注2);   (二)与拟享有税款协约工资待遇收益相关的合同书、协议书、股东会或是股东会议决议、有关付款凭据等证实材料;   (三)申请者为本人且在我G 地区有居所的,出示因户口、家中、经济发展权益关联而在我G 地区下意识定居的证明文件,包含申请者身F证信息、居所说明等材料;   (四)申请者为本人且在我G 地区无居所,而一个缴税本年度本质我G 地区定居总计满183天的,出示在我G 地区具体定居時间的证明文件,包含出入境签证信息内容等材料;   (五)地区、海外子公司根据其总组织提交申请时,还需出示总成绩组织的注册登记状况;   (六)合伙制企业的我G 住户合作伙伴做为申请者提交申请时,还需出示合伙制企业注册登记状况。   所述申报或出示的材料应递交汉语文字,有关材料正本为外语文字的,理应另外出示汉语中译本。申请者向负责人税务局递交所述材料的影印件时,应在影印件上盖章申请者图章或签名,负责人税务局核实正本后存留影印件。   三、本公示自2020年5月1日起实施。《G 税总局有关出具〈中G 税收第二代身F证明〉相关事宜的公示》(G 税总局公示2016年第40号公布,G 税总局公示2020年第31号改动)第二条、第四条和附注1、附注2另外废除。   专此公示。 G 税总局 2020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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