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制度经济学这一定义更开始由威廉姆森在二十世纪七十年代宣布提,但新制度经济学公司基础理论的发源应当上溯1937年科斯( RonaldCoase)《企业的性质》一文的发布,后经威廉姆森等诸多经济师的不断完善与发展趋势,慢慢获得健全。
新制度经济学有关公司基础理论的阐述能够根据三个关键的基础理论支系开展表明:1.交易手续费社会经济学。2.产权理论。3.授权委托——代理理论(Principal-agent Theory)。
综上所述,新制度经济学公司基础理论较新古典经济学公司基础理论的发展之处取决于:①摆脱了新古典经济学公司基础理论中公司做为明确外生变量的假定基本,从交易手续费的视角创造性表述了企业的本质;②更改了新古社会经济学公司基础理论非契约书的统计分析方法,把我们在平时文化生活中了解的规章制度、自然环境等要素列入剖析架构中,使原来实体模型更为接近实际;③改正了新古典经济学公司基础理论的“黑箱子”,刚开始重视企业内部组织关系的剖析,公司基础理论的科学研究范畴获得进一步扩展;④明确提出了更接近实际的基础理论假定,如有限理性、机会主义和效应利润更大化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