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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减免管理办法几项新变化

发布人: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9-12-27 13:09:14 点击:59

修定后的《税款免减管理条例》(G 税总局公示2015年第43号,下称新方法)自2015年8月1日起实施,《税款免减管理条例(实施)》(G 税发〔2005〕129号下发,下称原方法)另外废除。新方法到底有哪些转变,经营者必须重中之重关心什么条文?

1、减免税归类更为合理合法标准

原方法

第四条要求,减免税分成审批类减免税和办理备案类减免税。

新方法

第二条要求,减免税包含税基式免减、征收率式免减和税额式免减三类。不包含进出口退税和行政机关申请办理的减免税。

第四条要求,减免税分成审批类减免税和办理备案类减免税。

提醒

新方法彻底改变可用减免税的种类,确立进出口退税和行政机关申请办理的减免税不适合此方法。

但凡归属于审核类免减事宜,务必由相关法律法规确立受权批准。伴随着税务局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创新的进一步推进,现阶段绝大多数税款免减由审批制改成备案制,新方法在将“审批类减免税”的描述变动为“审批类减免税”的另外,全篇简单化了审批类减免税的申请办理范畴和步骤。

2、办理备案类免减执行更为灵便

原方法

第五条要求,经营者享有办理备案类减免税,应报请办理备案,经税务局备案登记后,自备案登记生效日实行。经营者没按规定办理备案的,一律不可减免税。

第十四条要求,减免税限期超出1个缴税本年度的,开展一次性审核。

第十九条要求,负责人税务局应在审理经营者减免税办理备案后7个工作日进行备案登记工作中,并告之经营者实行。

新方法

第五条要求,经营者享有办理备案类减免税,理应具有相对的减免税资质证书,并执行要求的办理备案办理手续。

第十四条要求,规定经营者在初次享有减免税的申请环节在所得税申报表中附列或附赠原材料开展办理备案,还可以规定经营者在申请申报期后的别的要求期内递交上报材料开展办理备案。

第十九条要求,办理备案原材料一次性上报,在现行政策持有期可一直享有。

提醒

新方法确立办理备案类免减能够 在初次还可以在申请征期限内递交材料,这就给农村基层税务局和经营者在实行现行政策时出示大量的挑选机遇。

原方法沒有确立在现行政策持有期内办理备案类减免税是不是能够 一次办理备案一直享有,此次新方法给予了确立,为经营者缓解了承担。

3、经营者合法权利更有确保

原方法

第七条要求,经营者依规能够 享有减免税工资待遇,但未享有而多缴税金的,凡归属于无明文规定须经税务局审核或沒有要求申请办理限期的,经营者能够 在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一条要求的期内申请办理减免税,规定退回多缴的税金,但不加算金融机构当期存款利率。

第十一条要求,申请办理的减免税原材料不齐备或是不符法律规定方式的,应在5个工作日一次告之经营者必须补正的所有内容。

新方法

第六条要求,经营者依规能够 享有减免税工资待遇,可是未享有而多缴税金的,经营者能够 在税收征管法要求的期内申请办理减免税,规定退回多缴的税金。

第九条要求,申请办理的减免税原材料不齐备或是不符法律规定方式的,理应场一次性书面形式告之经营者。

提醒

新方法要求经营者应享有而未享有减免税工资待遇的,多缴税金可在法定时限内申请办理退回。推行现场一次性告之规章制度,降低经营者来回对话框频次。

4、经营者担当意识必须提升

原方法

第九条要求,经营者申报的原材料应真正、精确、齐备。

新方法

第八条要求,经营者对申报原材料的真实有效和合理合法负责任。

第二十二条要求,经营者享有审批类或办理备案类减免税的,对合乎现行政策要求标准的原材料有存留备查簿的责任。经营者在税务局事后管理方法中不可以出示有关证实原材料的,不可再次享有税款免减,追讨已享有的免减税金,并按照税收征管法的相关要求解决。

提醒

新方法要求了经营者有储存其合乎减免税标准材料的责任。因而经营者必须依据更新法律法规规定用心搜集整理减免税材料,另外搞好存放备查簿工作中,不然假如事后不可以出示有关材料认证其是不是能够 享有减免税,将会造成被追讨税金的风险性。

5、税务局风险管控幅度会增加

原方法

第二十一条要求,税务局应融合缴税查验、监督检查或别的专项整治,每一年按时对经营者减免税事宜开展排查、清除,严格监督查验。

新方法

第二十一条要求,税务局理应融合税收风险管理,将享有减免税的经营者执行缴税责任状况列入风险管控,严格监督查验。增加监督管理內容“(三)经营者是不是存有虚构虚报计税基础骗领减免税的个人行为”。

提醒

新方法更能体现税务局由事先管控向事中、过后管控的变化,另外对经营者在享有减免税全过程中便于出現的风险防控措施再次开展了整理梳理。经营者应融合《G 税总局有关提升税收风险管理工作建议》(税总发[2014]105号)搞好减免税享有期内的风险性自身清查工作中。

6、别的常见问题

原方法有一个针对所得税减免税审核标准的附注,而新方法则注重“单独税收的减免税审批办理备案管理方案,根据本方法再行制订”。另外,原方法中很多实际期限规定在新方法上都描述为“要求的限期”。因而,经营者需密切关注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单独税收减免税有关实际限期规定,并特别关心税务局事后颁布的税款免减管理方法的有关配套设施现行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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